代谢性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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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9 17:42:00

某市政工人执行管道疏通任务,意外晕倒后身亡。50来岁的他,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身世甚是可怜。

而当其兄妹发现了他生前买了意外险,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身故予以拒赔。那到底什么才算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无理拒赔?王某兄妹亲属是否有权继承其理赔款?紧随保宜赔脚步,带您拨开案件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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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事故情况:王某是某市的市政工程维护工人,年1月13日,王某在一次正常执行雨水管网疏通工作中,在一个直径1米的地下管道内工作了十余分钟后,突然晕倒。工友及时发现后,迅速将其转移至地面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拨打急救电话送医。但医院竭尽全力抢救,仍无法挽回王某的生命,王某经抢救无效并于7天后身故。死亡原因为:心肺复苏后,蛛网膜下腔出血。

投保情况:年4月15日,王某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意外伤害保额8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8千元,20元/日的意外住院津贴。

理赔情况: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已经与王某的亲属妥善处理了赔偿事宜,并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在王某火化后的两个多月,其法定继承人亲兄妹才发现王某生前还有一份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

不料,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事故后,其家属并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提供了案件调查记录:根据对王某的施工班长进行询问,得知王某案发时工地现场没有异常味道,管道内没有水不潮湿,主要为垃圾和杂物,其他两名共有并没有中毒的迹象。根据推断,保险公司认定王某是自身原因的死亡,并予以拒赔。

王某亲属觉得不合理,委托专业机构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的焦点

王某的身故,是自身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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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观点

王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合同合法有效,而王某的兄弟姐妹符合保险受益人。

对于意外的定义,应当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个要素。本案中,王某的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特征。

对于是否因疾病死亡,从王某的入院症状看,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是最终导致王某心肺复苏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直接死亡原因之一,而呼吸性酸中毒产生的医学原因为体内生成的CO2不能充分排出,结合王某在地下管道作业仅10余分钟即突发此症,与该作业环境狭小空气流通不畅有直接关系。

在无证据证明王某下井前即有身体不适症状,或者其之前曾有相关病史的情形下,王某的死亡与井下作业有直接关系,应认定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也未再提起上诉,并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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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赔君编后语

事故后,由于王某的特殊情况,王某家属不知晓其生前购买了保险,属正常情况;而且后续才提起的理赔申请,也在人身保险索赔期限内。

虽王某家属无第一时间报案,保险公司无法进一步对案件进行核实,但上述客观原因合情合法,而保险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时,便先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也不合理。

最后,宜赔君在编辑本文时,对王某的意外去世感到痛心。而王某事件,也折射出当下的社会单身一族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于本案理赔,您有何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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