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成品油行刑衔接社会治理
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某矿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余次,共销售余吨,销售金额共计余万元。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
经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年7月2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中,现场查获的油品经过检验系不合格产品,但被告人之前销售的油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参考GB/T-《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认为,检验报告已证明油罐里待售的油品为不合格。被告人购进燃料油来源固定,其明知购进的是燃料油而以柴油名义卖出,既有被告人的供述,又有证人证言及记账凭证、发油报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一直以来均是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了全部犯罪金额,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三)加强行刑衔接,注重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之初便参与会商研判,对案件定性、抽样鉴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从案发到刑事立案用时不足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并就油品专业问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以燃料油冒充柴油使用的危害性。检察机关还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进一步提示当地成品油行业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对全县经营成品油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目前,该县成品油市场合格率接近%,成品油安全和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提升。
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注水牛肉销售金额社会治理
在屠宰过程中对活牛注水,违反国家相关质量要求,降低牛肉产品的品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长期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在以往已售产品已灭失情况下,可以结合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市场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与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实现1+1>2的办案效果。
年6月,赵某涛收购江苏省南通市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活牛屠宰、牛肉加工、销售。年4月至年7月,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被告人贾某银等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分别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经赵某涛组织,由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至上海市多家农贸市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南通某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屠宰现场当场查获斤注水牛肉。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80余万公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近万元。
年7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涛等1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两批提起公诉。年12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万元,判处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4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一)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注水,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畜禽注水,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实注水会降低单位牛肉制品中的营养成分和价值,降低牛肉的品质,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伪劣产品。检察机关在充分揭露注水牛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严厉打击畜禽注水类犯罪行为,最终,本案主犯均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二)精准认定注水牛肉销售金额,体现刑事打击罪责刑相统一原则。本案中,南通某屠宰有限公司在案发时间段屠宰、销售牛肉的金额达3亿多元,绝大多数牛肉已销售,且根据被告人供述并非每头牛均注水,故如何认定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系本案难点。检察机关结合已查证属实的该公司生产记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案件10余名注水工、屠宰工关于屠宰过程中注水数量、注水比例的供述内容,并充分考虑注水牛肉销售金额应减去牛副产品数量等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本案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为近万元。同时,针对本案中仅参与部分犯罪的员工,检察机关充分参考该公司的考勤记录,对每名员工参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的金额予以精准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保证罚当其罪。
(三)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动综合治理共护食品安全。本案被告人规模化组织化开展畜禽注水,涉案犯罪金额大,危害后果波及多个地区,跨区域特征明显,治理难度较大。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挥集中管辖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落实“跨行政区划办案+属地化检察治理”联动机制,与属地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同步在涉案四个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共治”专项综合治理活动,对有关市场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向现场商户、群众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组织市场商户在“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倡议书上签名承诺,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持续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筑食品安全保护网。
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合格电线电缆追加起诉单位犯罪社会治理
正规生产厂商对产品未经质检即出具产品合格证,放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并阐明不合格产品的实质危害,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年1月1日,李某某开始担任H电缆公司总经理。在李某某经营管理H电缆公司期间,其明知公司质检部门未实际进行质量检验即出具产品合格证明,仍放任所生产的不合格电缆线出厂销售。年10月16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市供电分公司塔前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查扣部分由H电缆公司销售的电线电缆。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电缆线绝缘线芯标志导体直流电阻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最大值,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电缆总价值近60万元。
年8月12日,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年1月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H电缆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于年8月12日以H电缆公司、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年9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H电缆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认定主观明知。H电缆公司作为正规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正规生产厂商虽履行质检义务但因过失亦可能导致残次品流入市场,这种情况因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根据H电缆公司内部质检流程的相关规定,查实该公司内部质检员工未实际检测产品质量即故意出具产品合格证,且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李某某知情,应认定该公司、李某某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放任的故意,故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依法追诉遗漏单位犯罪,确保全面打击伪劣商品犯罪效果。本案公安机关仅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据,查实李某某系H电缆公司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的作用地位,明确其所作决定和行为系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且生产、销售伪劣电缆的收益均归单位所有,故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追诉H电缆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三)聚焦民生能动履职,综合治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案涉案伪劣电线电缆导体电阻超出国家标准,会增大电流在线路上通过时的损耗,加剧电线电缆的发热,如果投入使用,会加快包覆电缆线绝缘层老化,且更易引发火灾事故,具有安全隐患,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督促下,H电缆公司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且对公司经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弥补了产品质量漏洞,切实防止不合格电缆线再次流向市场。检察机关开展跟踪回访,通过能动履职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在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合格放心产品的同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以假充真食品安全
将掺杂棉籽油的玉米大豆调和油,销售给香油生产厂家;相关香油生产厂家在香油制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年7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成立沈阳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某某担任生产厂长。年,孔某某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公司“好财好”牌玉米大豆调和油的企业标准,该调和油的原辅料为玉米油、大豆油。之后,孔某某在制作玉米大豆调和油时故意违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添加廉价棉籽油将油体颜色调至近似香油的颜色(俗称“红油”),并将该制作调配方法告知郑某某。年10月至年8月间,孔某某、郑某某等人将与香油颜色相近的“红油”销售到全国12个省、市的香油坊以及香油生产厂家。孔某某在推销“红油”过程中以该油颜色、溶点与香油相同为卖点,并向吕某某、李某某等经销商传授往香油里勾兑“红油”或在“红油”中添加一定比例香精提高香味以此冒充纯芝麻香油销售的方法;此外,该厂向部分经销商、香油制造厂家违规销售香精或提供购买香精渠道,用以调制假香油,其公司销售香精金额为元。经查实,被告人孔某某、郑某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金额为.6元
被告人吕某某系食用油油瓶经销商,有广泛的香油生产厂商销售渠道。年10月至年8月,孔某某通过吕某某等人的销售渠道推销“好财好”牌玉米大豆调和油(“红油”)。吕某某帮助对外宣传该“红油”可用于掺入香油当中,并从销售额中提取利润。年7月,吕某某向做销售芝麻生意的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孔某某生产的“红油”可以掺入香油当中,并将孔某某联系方式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向多名生产香油人员推销该“红油”。年李某某向河北邢台被告人王某超经营的河北某食用油有限公司推销“红油”,王某超在购入金额为元的“红油”后与其公司负责生产的被告人王某达在生产香油过程中掺入该“红油”和乙基麦芽酚、乙基香兰素等香精成分,冒充香油进行销售,由被告人王某越负责销售并送货。经鉴定机构检测,该公司被抽检的所有香油、芝麻酱均不合格。经查实,河北某公司销售伪劣香油金额为.39元,销售伪劣芝麻酱金额为.5元。被告人王某超、王某达、王某越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的金额为.89元;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等参与生产、销售伪劣香油制品的金额为元。
年7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2月31日,信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某、郑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年9月13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孔某某、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一)打击犯罪源头,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孔某某、郑某某等人作为长期从事香油生产、销售的从业人员,明知香油行业中存在往香油中加入所谓“红油”,降低生产成本的潜规则,仍然故意研制“红油”生产配方,制成与香油颜色相近的所谓“玉米大豆调和油”,并积极推销,推动下游购买者将“红油”掺入香油或在“红油”中加入香精冒充香油,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制造假香油,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该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源头性犯罪,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有利于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提前介入,深入沟通,妥善办理跨地域关联制假售假案件。为有效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都区检察院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既开展个案协作,也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建设,深挖犯罪线索。信都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之初,即选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多次参加案件侦查研讨。信都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案情通报和提前介入的优势,就案件的定性、生产、销售伪劣香油人员责任、侦查方向以及证据保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促进跨地域关联制假售假案件的妥善办理。
(三)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因检测难等技术问题较难被发现,本案中,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加强行刑衔接,通过多方努力突破技术难题,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精诚合作,进一步严格规范辖区食品药品添加剂的销售管理,建立添加剂的溯源机制;提高日常检测水平,形成信息公开常态化;完善食品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处罚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共同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齐管共治。
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冒注册商标桶装水致病菌超标
涉案食品中致病菌严重超标,可以结合专家意见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彻底铲除犯罪网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年2月至年间,申某某、魏某某使用购置的纯净水过滤器具、灌装设备私设水厂,使用地下井水灌装桶装水,通过加封防伪标识、封条、封盖等方式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纯净水,并销售给经营桶装水或超市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等28人明知该桶装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属于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桶装水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至余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明知销售的桶装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21万余元、1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用于桶装水封口的假冒的知名纯净水品牌商标标识出售给申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涉案的生产厂房提取的罐装饮用水和扣押的桶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经认定,涉案商标标识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6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申某某、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徐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某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月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禁止魏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是准确认定食品中致病菌严重超标的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桶装饮用水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