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骨脂注射液零售价你了解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犯
需报请上级检察院
[导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侦查活动、诉讼活动等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别人,那么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此规定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能,就是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五项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对这个逮捕权的设置,是特别审慎的。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权的时候,也是特别慎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曾提出,“要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近些年来,最高检做出了一系列强化自身监督的举措,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立案和逮捕报上一级备案、职务犯罪撤案和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等。这一系列的举措,取得明显的效果。但对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仍集侦查权、逮捕权和起诉权为一身,且集于同一级检察院。权力相对集中,同时缺乏外部监督,由此容易出现监督上的缺失。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核心就是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文艺,对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进行了解读。他说,这项改革意义重大,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职务犯罪案件和普通的刑事案件不一样,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同时又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权。这次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本院侦查、本院批捕变为下级院侦查、上级院批捕。使批捕从原来同一院的内部监督,变为上下级院之间的外部监督,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力度和实际效果。
改革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作为本次改革的实践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王岩说,这次改革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很大变化,首先是改变了同级侦查、同级审查逮捕的横向监督关系,过去是同级院侦查,同级院审查逮捕,侦查权和审查逮捕权是没有分离的,都是由一个院来行使。上提一级改革后,审查逮捕权和侦查权做了适当分离,由上级机关和下级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级院的侦查机关,对案件质量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谈到这项改革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和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文艺副院长指出,一是这项改革使逮捕的程序更加严密、严格,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制约监督更有效,降低了错捕的概率和风险。二是上级院监督下级院,能更有效地发现和纠正下级院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更助于加强刑事诉讼中对嫌犯的人权保障。
我省改革经验被全国借鉴
省检察院侦监二处副处长王岩说,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侦查监督二处,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检察机关还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同级审规范化,以及侦、捕、诉联席制度等多项具体措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点,使上提一级改革在全省有效开展。如我们在全省实行了备案审查制度,尽管增加了工作量,但我们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更加全面了解全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工作状况,在个案审查过程中,更有利于发现侦查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个案监督工作。
高检院张建忠副处长说,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后,个别院出现了案件下沉现象。比如本来应该由地市级立案侦查的案子,经过初查后,不想往上报,指定下级院来立案侦查。上提一级逮捕的时候,又到地市级院再来决定逮捕。为防止出现规避这个规定的问题,各省都探索了一些做法。吉林省这方面工作做得非常出色,曾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介绍过经验,为全国其他一些地方提供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本栏目请关注周日18时吉林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的“百家讲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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