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谢性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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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儿因先心病就诊后死亡,医方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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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2月29日,李某(女,年4月3日出生)至x中医院进行孕期四维胎儿筛查,检查报告中显示:胸部胸壁连续。心胸比例未见明显增大。双肺显示。胎心搏动规整,胎心率次/分。四腔心十字交叉结构显示,左、右心室流出道可显示。心底部大血管交叉存在。三血管可见。主动脉弓及动脉导管可见。

年4月13日,李某入住x区医院待产。年4月20日,李某进行剖宫产手术产下其子陈某宇,年4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年5月16日,李某、陈某之子陈某宇因出现阵发性肢体抖动,入x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新生儿青紫原因待查(1)先天性心脏病?(2)重度肺高压(3)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惊厥。

出院医嘱急救车医院治疗。同日,陈某宇转入x医院住院治疗。年5月17日20时,陈某宇办理出院手续,于年5月17日21时转入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年5月18日07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其病情诊断为肺静脉连接完全异常、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静脉狭窄、室间隔缺损、先天性体肺动脉侧枝循环、先天性肺动脉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重度、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心脏停搏、新生儿惊厥、低钠血症、代谢性酸中毒。

二、医方观点

x医院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李某、陈某对我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x区医院辩称,要求驳回李某、陈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新生儿的死亡是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原发病。

三、鉴定意见

x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x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被鉴定人病情危重,属于复杂性心脏先天畸形致死,故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10%-参与度参考范围1-20%)。

四、难点解析

1、根据李某、陈某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x市x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x中医医院的执业范围和医生的执业资格,x中医院作为二级医疗机构,具有四维超声检查的执业范围,医生也具有执业资格;

2、根据国家政府要求,医院对胎儿超声的检查只限于系统性筛查,排除六大致死性畸形,对心脏的检查是大体结构筛查,在对死者检查时未发现这些问题;

3、国家卫健委关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机打签名需要手写签名,电子病历不需要签字,法院移交的材料是机打签名,应当有医生书写签字,故属于病历记录的缺陷问题;4.在鉴定会中聘请的外部专家并非x医院的医生,医院的副院长。

五、庭审意见

根据李某、陈某、x中医院、x区医院的共同协商,选取x市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书应为合法有效,李某、陈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故对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x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x区医院客观上存在贻误治疗的过错,其法医学参与度为B级,故本院酌定x区医院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x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陈某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x中医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x市x区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50.06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66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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